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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廿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廿民初字第13号原告:郑某。被告: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吾某离婚纠纷中,原告郑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