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廿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廿民初字第13号原告:郑某。被告: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吾某离婚纠纷中,原告郑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