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魏元芳与谢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7号原告:魏元芳,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963。委托代理人:郑社,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桃。被告:谢谦,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039。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芳诉被告谢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元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元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79元,由原告魏元芳负担。审 判 长  崔少俊代理审判员  庞 博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清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