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魏元芳与谢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77号原告:魏元芳,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963。委托代理人:郑社,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桃。被告:谢谦,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039。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芳诉被告谢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元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元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79元,由原告魏元芳负担。审 判 长 崔少俊代理审判员 庞 博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清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