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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小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蒋泽铭、魏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泽铭,魏明,山东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蒋泽铭,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魏明,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山东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维州路365号。申请人蒋泽铭因被申请人魏明驾驶被申请人山东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赣A×××××(临牌)轻型普通货车,于2014年11月27日,在南昌县金沙大道金沙路小学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蒋泽铭受伤。为保证申请人赔偿权的实现,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号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明驾驶的被申请人山东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临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被申请人魏明被申请人山东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泽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明驾驶的被申请人山东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临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或被申请人魏明被申请人山东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光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玲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