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吴宝美与杨宗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美,杨宗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3号原告:吴宝美,女,回族,1984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王学刚,男,回族,1985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初中文化,农民,系原告丈夫,一般代理。被告:杨宗保,男,回族,198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美与被告杨宗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宝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宗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美撤回对被告杨宗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宝美负担。审判员  李世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