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军与杨少军、马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杨少军,马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8号原告:马军,男,196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国网电力公司青铜峡分公司职工,住吴忠市。被告:杨少军,男,1974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马玉芳,女,1976年9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与被告杨少军、马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少军在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20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吴忠市黎民街永昌城市花园二期小高层一号楼3401号房屋1套(144.04平方米)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少军在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