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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北京睿联嘉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城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睿联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城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睿联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城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北京睿联嘉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被上诉人(原告)的住所地位于***,该址不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