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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凤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刘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法定代表人:梁彦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女,汉族,1947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上诉人河南省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218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合同履行地为新密市超化镇草庙店,合同履行地法院更有条件全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