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资阳市东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现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东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现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67号原告资阳市东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骏大道74号。法定代表人刘华斌。被告四川现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园1号道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哲。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东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现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东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东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东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资阳市东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查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