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维与都江堰市金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鑫怡家锐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江堰市金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鑫怡家锐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孙维。被告江堰市金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群。被告四川鑫怡家锐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诉被告都江堰市金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鑫怡家锐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一案中,原告孙维于2015年1月12日以“纠纷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2元,减半收取4251元,由原告孙维负担。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益西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