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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维与都江堰市金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鑫怡家锐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江堰市金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鑫怡家锐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孙维。被告江堰市金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群。被告四川鑫怡家锐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诉被告都江堰市金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鑫怡家锐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一案中,原告孙维于2015年1月12日以“纠纷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2元,减半收取4251元,由原告孙维负担。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益西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