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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朱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镇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案发前以开设无证洗头房为业。2014年8月12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查获羁押,同月13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陶庆和,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4)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尊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陶庆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张某、李某乙等卖淫女在其开设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双跟塘的洗头房进行卖淫活动。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予以判处。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次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容留他人卖淫的时间只有3、4天。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的时间不长,且能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某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双跟塘开设洗头房。期间,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卖淫女张某、李某乙在其所租的暂住房内进行卖淫活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前其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双跟塘一无名洗头房上班了3、4天,期间,其多次在被告人朱某所租的暂住房内进行卖淫活动,经其辨认,被告人朱某是其老板娘等的事实。2.证人的李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前其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双跟塘一无名洗头房上班了2、3个月,期间,其多次在被告人朱某所租的暂住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具体次数记不清了,经其辨认,被告人朱某是其老板娘等的事实。3.证人房某、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上,他们分别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双跟塘一家无名洗头房附近的暂住房里面跟小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查获,经辨认,被告人朱某就是该洗头房老板娘等的事实。4.证人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其女儿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双跟塘共3间房子出租给被告人朱某开洗头房,案发时,其中2间已租了1年多,其中1间也已租了2、3个月等事实。5.证人励振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双跟塘有1间房子1年多前出租给被告人朱某开洗头房的事实。6.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2日晚上,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对在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双跟塘一无名洗头房及附近暂住房进行了检查,被告人朱某及正在进行卖淫嫖娼张某、李某乙、房某、李某甲被查获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的供述,承认其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并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开庭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朱某提出的其容留他人卖淫的时间只有3、4天的辩解,审理认为,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朱某租其房子开洗头房最短的时间已2、3个月,且证人李某乙也承认在洗头房已上班了2、3个月,在此期间多次卖淫,故该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可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吴亚甫人民陪审员  王坚芬人民陪审员  朱飞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静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