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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三终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滕世强与丛日平、威海市源顺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丛日平,滕世强,威海市源顺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威海市凤林强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终字第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日平。委托代理人苗永健,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世强。委托代理人苏村野,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威海市源顺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南路钢材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滕世强,经理。原审被告威海市凤林强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建,经理。原审被告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海路58-2号。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丛日平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艳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