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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路某,男。委托代理人:何敬臣,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