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路某,男。委托代理人:何敬臣,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晓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