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祥德与被告庄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德,庄家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陈祥德,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庄家福,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德与被告庄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家福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家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庄家福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