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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何成灼与广州市新都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成灼,广州市新都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成灼,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都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袁耀彬。上诉人何成灼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成灼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成灼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成灼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何成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官 健审判员 年 亚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俊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