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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民三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代弟与肖荷讯、白秀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饶民三初字第697号原告:王代弟,系天翼通讯业主。被告:肖荷讯,系饶阳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业主。被告:白秀英,系冀州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弟诉被告肖荷讯、白秀英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代弟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代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代弟负担。审判长李红岩审判员刘亚军审判员李乐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耿馈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