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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木水火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木水火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木水火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44区宝安大道1146号深恒宁综合楼7楼之二(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徐旭升。委托代理人陈怀明,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四路北侧金海华府1栋1-2层。法定代表人倪汉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木水火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7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98402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财产调查,从被执行人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XXXXXXXX账户内扣划执行款项193533.58元,其中包括设计费124400元、律师费40000元、仲裁费26372元、执行费2761.58元。2015年1月1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将已扣划的执行款190772元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免除利息及迟延利息,双方当事人就此事项不再存在任何争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划款并结案申请书称,请本院将上述执行款汇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相关利息,待划款后请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同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款项汇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761.58元汇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61.5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78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