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58号原告:韩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刘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