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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58号原告:韩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刘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