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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延昌与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昌,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刘延昌。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昌与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延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