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奕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奕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75号罪犯刘奕,男,1973年8月7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渝二中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奕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罪犯刘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四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雪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