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一初字第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初字第01498号原告:傅某某,女,1977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高相平,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宿松县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应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