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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翼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武,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翼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01号原告:姚爱武,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沈亚。被告:广州天翼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建春,邝肖霞,均系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爱武诉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翼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爱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爱武负担。审 判 长  黄玉聪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李 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