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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景建,马圣贤,许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278-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许景建。被执行人马圣贤。被执行人许景涛。本院作出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以(2014)临罗执字第27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马圣贤名下所有豪情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被执行人许景涛名下所有的奇瑞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续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马圣贤名下所有豪情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许景涛名下所有的奇瑞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续行查封期限为半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天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