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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右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银花与被执行人恩克图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银花,恩克图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右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薛银花,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执行人恩克图布新,男,蒙古族,出生于1987年4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彦高勒苏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阿右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恩克图布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恩克图布新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恩克图布新的草原奖补金在阿右旗邮政储蓄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恩克图布新在阿拉善右旗邮政储蓄发放的草原奖补金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集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