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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陈深波与浙江先丰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深波,浙江先丰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深波。委托代理人:陈尚勇。委托代理人:楼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先丰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娄丽伟。委托代理人:黄风云、朱伟杰(实习律师),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深波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先丰合成革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深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深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深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上诉人陈深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丽军审 判 员 丁悦琛审 判 员 孙雅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