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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吴法民一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林华轩与吴川市长岐镇洪江村民委员会、吴川市长岐镇洪江村民委员会下江口村民小组等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轩,吴川市长岐镇洪江村民委员会,吴川市长岐镇洪江村民委员会下江口村民小组,林景寿,杜丽娟,李朱伟,李赵祥,李亚玉,李永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吴法民一重字第2号原告:林华轩,男,194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林溥周,男,住吴川市。被告:吴川市长岐镇洪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洪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梁康玉,主任。委托代理人:林畅荣,男,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林亚福,男,住吴川市。被告:吴川市长岐镇洪江村民委员会下江口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江口村)法定代表人:林帝生,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柯立雄,男,吴川市司法局浅水司法所所长。第三人:林景寿,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第三人:杜丽娟,女,56岁,汉族,住吴川市。第三人:李朱伟,男,35岁,汉族,住吴川市。第三人:李赵祥,男,85岁,汉族,住吴川市。第三人:李亚玉,男,53岁,汉族,住吴川市。第三人:李永博,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林华轩诉被告吴川市长岐镇洪江村民委员会、吴川市长岐镇洪江村民委员会下江口村民小组、第三人林景寿、杜丽娟、李朱伟、李赵祥、李亚玉、李永博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湛吴法民一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诉讼费用漏写,特此裁定补正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21页的顺数第2行所写的“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华轩负担”,现补正为:“本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5900元,合计15950元,由原告林华轩负担”。审判长  钟小燕审判员  陈治潭审判员  曾华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