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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行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申请强制广西百色市湘菜世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右行非执字第1号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尹忠富,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地址百色市右江区。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百右人社监理字(2014)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7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负有实施劳动监察保障职责。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之后,对被申请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对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后,申请人主持召开了听证。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有投诉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记录、询问笔录、员工出勤统计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百右人社监理字(2014)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后,被申请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被申请人应自觉履行。由于被申请人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时间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2014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催告通知,催告被申请人支付劳动者廖中山2014年5月份工资1500元、旷敏2014年5月份工资4000元、韦力2014年5月份工资3000元、刘伟2014年5月份工资3000元、黄礼会2014年5月份工资1600元、黄丽秋2014年5月份工资1500元、李杰2014年5月份工资1300元,共计15900元。鉴于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现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百右人社监理字(2014)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百右人社监理字(2014)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琳人民审判员  李学泰人民陪审员  班雅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荷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