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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字第0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马鞍山黄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闽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闽江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薛盛品,薛盛忠,孙晋松,陈妙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001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黄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闽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闽江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薛盛品,男。被执行人薛盛忠,男。被执行人孙晋松,男。被执行人陈妙章,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马鞍山黄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闽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闽江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及薛盛品、薛盛忠、孙晋松、陈妙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八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我院(2013)马民三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59754.7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黄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闽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均无经营场所,其名下均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薛盛品、薛盛忠、陈妙章、孙晋松个人名下无动产和不动产,也无存款和其他财产权益;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只有位于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205国道东侧面积为66229平方米商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未办理初始登记);马鞍山闽江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有,位于当涂县太白镇新桥村205国道东侧27700.97平方米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未办理初始登记)。由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及马鞍山闽江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现有的房产无法进行价格确认,导致案件执行停滞。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待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闽江置业有限公司及马鞍山闽江金属物流园有限公司现有的房产可进行价格确认或其他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马民三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