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朋与玉环康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赵朋。被告:玉环康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令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朋与被告玉环康润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36元,减半收取4418元,由原告赵朋负担(此款已交纳)。审判员 王胜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晨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