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陈春雨与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雨,肖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陈春雨。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雷。原告陈春雨诉被告肖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雨诉称:原、被告关系不错,被告因为资金紧张在原告处借款103596元,被告于2012年5月29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单,并承诺3个月内还清。但被告并没有履行义务,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一直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3596元及利息6000元,共计109596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院按照其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时未找到被告,原告到目前为止也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的信息不明确,可待被告信息明确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春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桂丽审 判 员 高嘉琦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