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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02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4)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载其母亲,行至枣阳市南城办事处凤凰新村某某小区门前时,因与他人打招呼走神,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毛某(女,殁年63岁)撞倒致伤。同年9月19日,毛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与他人将毛某送到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被闻讯赶到的公安人员带至本市交警大队进行询问。2014年9月23日,马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被刑事拘留。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李某证言,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值班接警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疏忽大意,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俊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