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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执字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广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化东,王广岭,王文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曹执字1162—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文龙,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用社信贷主管,住曹县梁堤头镇家属院内。被执行人刘化东,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堤头镇后刘村92号。被执行人王广岭,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堤头镇祝口村162号。被执行人王文升,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仵楼乡宋庄行政村27号。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曹商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化东、���广岭、王文升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化东、王广岭、王文升在信用社、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大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