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乙,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井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以来,被害人黄某与被告人罗某甲的妻子蔡某一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4年8月4日,被害人黄某将蔡某从家中叫走,被告人罗某甲的女儿罗某丙上前制止被被害人黄某殴打了一拳。连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警后组织双方调解,被害人黄某与蔡某约定双方今后不再往来。2014年8月5日上午,被害人黄某再次找蔡某未果后打电话给被告人罗某甲,让其到连城县百花金城小区交涉。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被告人罗某乙、被告人杨某到连城县百花金城小区找到正在保安亭上班的被害人黄某。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将被害人黄某殴打致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分别于2014年9月1日、9月10日、9月13日到连城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9月4日,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连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传唤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证人伍某、蔡某、钱某、罗某丙、姚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的供述和辩解;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三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杨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振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巫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