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委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佩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佩红;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武委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王佩红,女,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山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金水,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根据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2)迎民执字第89号委托执行函,关于申请人王佩红与被执行人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迎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2012年1月16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乡县城丰华巷的土地。(面积为13070.78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武国土资国用(2010)字第037号)查封期限两年,2014年1月14日,该院再次作出对该土地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一年,即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被执行人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裁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于武乡县城丰华巷的土地(面积为13070.78平方米)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乡县城丰华巷的土地。(面积为13070.78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武国土资国用(2010)字第037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被执行人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世旗 审判员  崔亮英 审判员  杨金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东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