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刘行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行辉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3741号罪犯刘行辉,曾用名赵新平,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XX监狱服刑。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潢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行辉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信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对刘行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16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XX监狱以罪犯刘行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8月11日,刘行辉在刘新启的安排下到广东省去购买假币。14日,刘行辉等人携带购买的893360元假币在深圳樟木头火车站准备乘车时,被杜涛等人冒充保安人员要求检查行李,刘行辉等人弃假币逃窜,后刘新启等人将假币抢回。公安干警在抓获杜涛等人时搜查出假币893380元。2001年5月18日,刘行辉从广东省购买了面值50元、10元的假币共687740元,装在服装包里由运输公司运至货站,5月19日上午,刘行辉指使他人帮忙找张某提假币,张某在货站取假币时被抓获。刘行辉参与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1581120元。罪犯刘行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获得表扬。河南省XX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行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行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