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安徽福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福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安徽福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2948-9法定代表人:杨光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29302-8法定代表人:姚学忠,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安徽福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怠于偿还到期货款,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