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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高某甲等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涿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捕前住涿州市。2013年11月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捕前住涿州市。2013年11月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捕前住涿州市。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捕前住涿州市。2014年7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现住涿州市。2014年7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1日11时许,在涿州市妇幼保健院接诊室内,高某乙因购买节育环问题与医院医生王某丙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以及孟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分案起诉)先后来到妇幼保健院,对王某丙和医院工作人员刘某丙进行殴打,并用大厅里的椅子围堵妇幼保健院大门,阻碍人员通行,扰乱办公秩序。经鉴定,王某丙、刘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高某乙以及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丙30万元人民币,高某甲代表涉案人员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丙5000元人民币,高某乙方赔偿妇幼保健院经济损失77227.55元人民币。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11时许,在涿州市妇幼保健院接诊室内,高某乙因购买节育环问题与医院医生王某丙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以及孟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分案起诉)先后来到妇幼保健院,对王某丙和医院工作人员刘某丙进行殴打,并用大厅里的椅子围堵妇幼保健院大门,阻碍人员通行,扰乱办公秩序。经鉴定,王某丙、刘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高某乙以及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丙30万元人民币,高某甲代表涉案人员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丙5000元人民币,高某乙方赔偿妇幼保健院经济损失77227.55元人民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五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2、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称2013年10月31日上午11点30分左右,其正在涿州市鼎腾名车店内上班,接到了不是孟某某就是张某甲打来的电话,说其妹妹高某乙在妇幼保健院被打了。随后刘某甲开着他的黑色捷达轿车带着其和张某乙、王某乙就去了妇幼保健院。其四人到了妇幼保健院大厅内,当时王某甲、孟某某、张某甲、高某乙站在大厅内,高某乙的手指头被咬伤了,脸部被抓伤了。其过去问高某乙是谁打的,高某乙用手指着一楼大厅接诊室说是那个屋子里的女大夫打的,其直奔接诊室门口走过去,到门口喊谁打的其妹妹,其想冲过去,当时接诊室门口有警察拦着其,把其给推出来了。回到大厅之后,他们在大厅站着,大约过了十多分钟,张某丙到了妇幼保健院,他在大厅里喊是谁打的人,还喊把妇幼保健院的大门堵上。这时其的火就上来了,其直奔接诊室门口去了,准备冲进去揍那个女大夫,有一个年轻的小伙子拦着其,其和那个小伙子发生了推搡,把那个小伙子推倒在地上了,其上去踹了那个小伙子几脚,刘某甲和张某乙也在其旁边,他俩怎么打的那个小伙子其没看清,其直接就进到接诊室里面去了,当时那个女大夫就在接诊室里面的桌子附近站着,她看见其打那个年轻的小伙子了,她就往接诊室里面跑,其在后面追,王某甲也跟在其的后面,其二人一块儿追那个女大夫,追到一个门口时,那个女大夫在里面用椅子堵着门,其踹了一脚就把那个门给踹开了,门的作用力把那个女大夫给推倒在地上了,其进去之后那个女大夫就躺在门的正前方,其和王某甲就从屋子的另外一个门出去到大厅了。在大厅里有张某丙、张某甲、孟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刘某甲和高某乙,这时张某丙还在大厅里喊把妇幼保健院的大门堵上,其看见王某乙拉了一把长的待诊椅把门堵上了,其他人还有谁堵门了其记不清了。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称其是涿州市鼎腾名车汇信贷部经理,201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其正在公司,单某给其打电话说高某乙在妇幼让医院的人给打了,让其赶紧过去,当时王某甲和孟某某也在公司,其就让王某甲和孟某某和其一起打出租车去了妇幼保健院。到了妇幼保健院其问高某乙谁打的她,高某乙指着一名女大夫说是她打的,当时保安拦着其,其挤进门诊那屋冲到这名女大夫跟前用手指着她辱骂她,当时王某甲、孟某某站在其身后一左一右,其指着那名女大夫骂的时候,他们两个上去把那名女大夫拽倒在地,然后他们两个就用脚踹了那名女大夫几下。有医院的保安把其往门诊外推,其被拽出去之后,王某甲和孟某某也出来了,其三人就站在门诊门口附近,这时警察来了,警察来了之后有两分钟左右的时间,高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来了,其看高某甲他们时,他们四个人正往门诊屋里面冲,王某甲和孟某某冲没冲其没注意,保安和警察就在那拦着,其当时和高某乙说话,高某甲他们进没进门诊屋里其没有注意。隔了没几分钟,高某甲他们就都站在了一楼大厅那儿,在大厅待了大概有十分钟,其公司的张某丙就过来了,张某丙边走边喊:“谁打我们了。”之后张某丙就在大厅里面喊:把门堵上。其公司的王某乙用候诊椅把大厅的正门口堵上了,其他人堵没堵门其没注意。把门刚堵上,又来了几名汽修厂的男子,来了之后就在大厅门口附近站着,待了一会儿就走了。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称其是鼎腾名车汇的员工,2013年10月31日中午11点多,其和张某甲在单位食堂吃饭,张某甲接了一个电话,然后跟其说老板娘高某乙在妇幼医院被人打了,张某甲说过去看看,其就和张某甲一起下楼了,在楼下碰见了孟某某,孟某某也要过去看看,其三人就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妇幼医院。到了之后看见高某乙在妇幼医院的大厅里站着,脸上和手上都有伤,张某甲问她怎么回事,谁打的,她就往身后的办公室里一指,张某甲就往办公室里走,其和孟某某就在后面跟着,屋里有个男的过来往外推他们,他们就往里挤,那个坐着的女大夫就站起来走了过来,其抬脚踹了那大夫腿一下,那女大夫就往后退靠在了办公桌上了,这时那个男的就把他们三个推到了办公室门口,那个男的推其的时候把其的鼻子抓破了,其就捂着鼻子到边上的厕所洗鼻子了,这时张某甲和孟某某干了什么其就不知道了。其洗完鼻子出来,张某甲和孟某某还在办公室门口站着,这时刘某甲、高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四个人也过来了。高某甲和刘某甲就往办公室里走,那个男的拦着不让进,高某甲和刘某甲就和那个男的推搡起来,他们两个把那个男的给推倒在地后高某甲就进办公室了,高某乙就让其看着点她哥别出什么事,其就跟着高某甲进去了,其看见高某甲在推办公室里面的门,那个女大夫在门后挡着不让高某甲推开门,高某甲推了几下没推开就踹了一脚,那个女大夫就被门给弹开并撞到了墙上。这时警察来了,其就把高某甲拉到大厅里面了。当时有人喊了一句把医院的门堵上,当时人多太乱,具体是谁喊的其没听清楚,其看见王某乙拉着医院的一把长椅把医院大厅的正门给堵上了,其他人堵没堵其没看见。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称其是涿州市鼎腾名车汇的销售经理,2013年10月31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其正在上班,其公司的高某甲接到一个电话,高某甲说他妹妹高某乙挨打了,叫其开车跟他去妇幼保健院,高某甲在大厅里喊了一句“男的全跟我走”,之后在前台的张某乙和王某乙就过来了,其开着一辆黑色捷达轿车拉着高某甲、王某乙、张某乙就去了妇幼保健院。到了妇幼保健院,看见高某乙、张某甲、孟某某、王某甲正在大厅里说话,高某乙脸上有几道明显的抓痕,一只手的大拇指被咬伤了。高某甲问高某乙是谁打的她,高某乙说是诊室的人打的,高某甲就往诊室里奔,其和张某甲、王某甲、孟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在后面也紧跟着往诊室走。诊室里有几个警察正在跟大夫了解情况,高某甲骂着脏话就想进诊室揍大夫,其和张某甲、王某甲、孟某某、张某乙、王某乙就跟着高某甲,他们往里冲的时候被医院的保安和警察拦住了,高某甲就站在接诊室门口骂那个大夫,其几个人就站在门口附近,周围人挺多的,诊室里面的情况其不知道。后来警察把高某甲劝到了大厅里,他们也跟着到了大厅。过了大概有十分钟,其公司的张某丙过来了,随后他直接奔诊室去了,其几个人在后面跟着,到接诊室门口的时候,高某甲在最前面往里面冲,其和张某乙、王某甲、孟某某、张某甲都往里面冲,当时张某丙冲没冲其没有注意,警察和保安就赶紧拦着,这时门口已经聚集了很多人,特别挤,其记得有一名大概20多岁的男子倒在地上了,是谁其不知道,有人冲进去了,谁冲进去了其记不清了,后来他们都回到了大厅,这时张某丙也在大厅里,其就听其公司这几个人在大厅里嚷嚷把大厅的门堵上,其靠近大厅门口,就拉了一个长椅子把大厅门堵上了。事后其听高某甲说他冲到诊室里去了,把跟高某乙打架的大夫打了。其当时动手打人了,打的是一个年轻的小伙子。6、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12点左右,其正在涿州市鼎腾名车汇上班,高某甲在名车汇的大厅里接了一个电话,之后对其和张某乙说:“走,出去一趟。”高某甲到办公室去叫刘某甲,之后其四人上了刘某甲的黑色捷达车,由刘某甲开车去了妇幼保健院。到了妇幼保健院大厅之后,看见高某乙在大厅里站着哭,脸上有抓痕,王某甲、张某甲在她边上站着。高某甲和高某乙说了几句话,之后高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就直接去了一楼大厅的接诊室门口,其跟在他们三个后面,走到大厅右侧一个玻璃窗附近其站在那看着他们,过了一二分钟接诊室门口挺乱就打起来了,其看见张某乙手扶着右侧门框用脚往里踹,高某甲、刘某甲用拳头向里面打,其看见他们打的是同一个人,是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很快他们被当时在场的警察给拉开了,之后他们回到了大厅里,过了五六分钟,张某丙也到了妇幼保健院,他一边走一边骂直接奔一楼的接诊室去了,他在接诊室门口往里闯,被警察和保安劝回大厅了。随后张某丙大喊让他们把医院的门堵上,之后刘某甲用长椅把大门堵上了,后来其在西边的走廊里看到一把长椅,其把椅子拽出来堵上了妇幼保健院西侧的门。其当时没有动手打人。张某甲、王某甲和孟某某三个人是先去的,他们打没打人其不清楚。7、张某乙的供述,称2013年10月31日将近中午的时候,其正在涿州市鼎腾名车汇店内上班,其公司的高某甲让其跟他出去一趟,说他妹妹在妇幼保健院被人打了。之后刘某甲开着他的黑色捷达车带着其和高某甲、王某乙一起去了妇幼保健院。到了妇幼保健院,其看见高某乙和张某甲、孟某某、王某甲站在大厅里说话,高某乙脸部和手受伤了。高某甲问高某乙是谁打的她,高某乙边哭边指了一下接诊室那边,高某甲冲其说了一声“来”,之后高某甲直接奔接诊室那边走,其紧跟着高某甲,刘某甲和王某乙也跟着他们,高某甲站在门口边嚷边往里面冲,刘某甲和王某乙也往接诊室里冲,高某甲已经冲进里面了,有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就把高某甲推出来了,还有警察在劝他们,之后他们回到大厅里了。大概过了十多分钟,其公司的张某丙就来了,他一边往接诊室那边走一边喊谁打他侄媳妇了,其他的其记不清了。他们几个就跟在张某丙后面,张某丙走到接诊室门口那跟警察说话,其走到药房旁边抽烟,好像王某乙也跟着其,其他人就都跟着张某丙去接诊室门口了,很快张某丙就跟一个男子嚷起来了,随后高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孟某某、刘某甲他们一边嚷一边往接诊室里冲,王某乙当时在哪其记不清楚了,张某丙在干什么其也没有留意,其也过去跟他们挤了一下,当时门口人太多,还有人拦着,其没挤进去,有没有人冲到接诊室里面其不知道。之后他们都回到了大厅里,在大厅里很多人嚷嚷说把妇幼的门堵上,王某乙和刘某甲就用大厅门口的候诊椅把大厅的门堵上了,其把大厅西面的小门用椅子堵上了。他们到了妇幼保健院之后去了接诊室门口两次,其当时动手打人了,其扶着墙踢了一个男的小腿一脚,高某甲和刘某甲用拳头打了这个男子。8、孟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10月31日中午12点左右,其听涿州市鼎腾名车汇前台的销售员说高某乙在妇幼保健院让人打了,其就和张某甲、王某甲从店里出来打车去了妇幼保健院。到了妇幼保健院,看见高某乙在收费处边上站着,手上流着血,其问高某乙谁打的她,高某乙说妇科门诊里的人,其想进去问问她为什么打人,走到门那,有一个保安拦着其不让其进去,其就推了他肩膀几下。后来张某丙来了,来了以后也和警察说这事,然后其就看见有人拉椅子开始堵门,其把椅子拉开之后就去买创可贴了,回来之后其就拉着一把长椅子把大门堵上了。9、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其在涿州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主要负责妇科门诊和医疗器械。2013年10月31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有一名叫高某乙的20多岁的女子来到妇科门诊,这名女子说她要买节育环,其对她说:“节育环不能买走,国家有规定。”高某乙不听劝告非要买,还说是徐某乙介绍来买的,其说不行。后来那女子站起来骂其老女人,其对她说:“你过几年也会变老,没准你妈比我现在还老。”她就急了,揪着其的头发,用手打其的脸,其用手挥着和她撕扯,打没打着她其没有注意,后来其看见她脸上有划伤。其医院的陈某某和一名看病的患者就开始拉架,把这名女子拉出去了。其看见这名女子在门诊室门口附近打电话,说她在妇幼受委屈了,其他的其没注意听。后来其同事陈某某就把屋门关上了,其就开始打110报警,刚打完电话,这名女子就把屋门踹开了,把门也踹坏了,紧接着来了三名陌生的男子,他们就跟高某乙说话,说完他们就往屋里走,当时其在妇科门诊其办公的椅子上坐着,陈某某去西面的专家室打电话去了,高某乙在屋外边,医院有没有其他人在门口其没注意,有没有人拦着他们其没注意,他们进屋之后没说话,走到其跟前就开始用拳头打其,把其拽到地上之后他们三个有的用拳头打有的用脚踹,其医院的刘某丙和一个穿制服的男子把他们三个拉出去了。他们出去之后没几分钟,警察就到了,警察开始劝对方,后来有一名穿中山装的男子和好几名男子就来了,这名穿中山装的男子进屋之后就指着其问为什么,其对他解释,还没说完,站在那名穿中山装男子身后的一名男子上前就用拳头朝其的肩膀戳了两拳,刘某丙和警察就拦着他们,其和陈某某就赶紧跑到和门诊相通的专家室去了,然后用椅子堵着门,其和陈某某也用手顶着门,这时专家室的门就被对方撞开了,撞开之后他们就把其摁到地上拳打脚踢。其头上好多块儿血肿,脸上也有红肿,右肩膀、胳膊青紫,大腿上有青紫。其医院的刘某丙也受伤了,其没注意是被谁打的。穿中山装的男子没有打其。10、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中午12点左右,其正在妇幼保健院四楼上班,主任跟其说一楼有人跟王某丙打架,让其下楼去看看。其到了一楼妇科门诊,看见门诊的门框掉了,进屋看见对方有一名女子站在门口附近正跟王某丙对骂,那女子右脸有一道明显的抓痕,有一只手受伤了,王某丙左脸红肿着,脖子被对方抓了一道,当时陈某某也在屋里,王某丙见其进屋就对其说:医院有规定避孕环不外卖,这女的非得买。之后其看见那名女子就出屋站在门口打电话,说在妇幼保健院被一个老女人打了。过了大概三四分钟,就来了三名陌生的男子,其中有一个高个子的男的问那名女子谁打的她,那女子指了指王某丙说她打的,之后那三名男子就要打王某丙,其张开双手拦着那三名男子不让他们打王某丙,那高个子的男子就踹了其腹部一脚,另外两名男子也开始打其,拳打脚踢打了其几下,紧接着那三名男子用拳头打王某丙的上半身,当时挺乱的其继续拦着那三名男子,后来把这三名男子拦门外面去了。之后其看见王某丙靠着墙拄着桌子斜躺着,其和陈某某把王某丙扶到隔壁检查室躲着。其出屋站在门口,看见刚才那三名男子和那女子在一楼大厅里转悠,过了大概五分钟,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了之后,王某丙和陈某某就从检查室出来和警察说这事,这时对方又来了几个男的,来了之后和之前那三个男的就想往屋里冲,其和警察就在门口拦着,之前踹其的那个高个子男的就打了其左眼一拳,其他人还在往里冲,有没有人进屋其没注意。后来那几个男的就在门诊门口附近站着,其去王某丙所在的屋子,看见王某丙在专家室里屋门口附近地上坐着,表情挺害怕的,后来王某丙的家人来了,其就出去了,出去后看见不知道是谁用候诊椅把大厅的门挡了。其脖子被抓了几道,左脸肿了点,头肿了。11、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中午12点多,单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妻子高某乙在妇幼保健院被一个女大夫打了,让其过去看看,其就过去了。到了妇幼保健院,其店里的几个员工也在现场,派出所的警察也在,其看见高某乙的脸上被抓破了,手指头流着血。其往里面走,警察拦着说不让其打架,其说就找院长绝对不打架,其问高某乙谁打的她,谁打的带她去看病。这时候其接到了王某己的电话,说那个大夫是他的一个姐姐,其说其就找院长解决问题,院长不出来解决问题其就让人把门堵上,他们正说话的时候,其店里的员工和妇幼保健院的一个员工发生了推搡,当时场面太乱,最后妇幼保健院的员工就躺在地上了。其说把他们的门堵上,让院长出来解决问题,之后其店的员工就拉了个长椅子把妇幼保健院的大门堵上了,警察就过来跟其说让高某乙去医院先看病,别让人堵门。后来其让高某乙去看病,并且让员工把椅子给挪开了。12、单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中午11时49分许,其在北京接到其妻子高某乙的电话说她在妇幼保健院被大夫给打了,其就给张某丙打电话说让他去妇幼保健院看看。然后其就从北京开车往回赶,过了一会,其妻子给其打电话说在涿州市医院住院了,其就直接去涿州市医院了。13、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鼎腾汽车店修理部的钣金工,2013年10月31日中午12时30分许,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老板娘在涿州市妇幼保健院被人打了,让他们赶紧过去。接完电话,其和郭某某、王某丁就开车去妇幼保健院了,进了大厅看见有警察在那,张某甲和他们的另一个老总张某丙也在那,他们就在大厅待了一会儿,然后张某丙对其三个人说让他们回去,其三个人就回修理部了。14、郭某某、王某丁的证言,证言内容和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15、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鼎腾汽车店修理部的喷漆工,2013年10月31日中午12时30分许,其听见齐某他们说老板娘在妇幼那被打了,齐某、郭某某、王某丁就开着车走了,其和刘某丁、徐某甲三个人就商量着说也过去看看怎么回事,然后其三人就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了妇幼保健院。到了那看见张总(张某丙)在和警察谈事,齐某、郭某某、王某丁在大厅站着,其三人也在大厅站着,大概待了二十分钟,张总就说让他们汽修的人先回去,他们就打车回去了。16、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中午12点左右,齐某接了一个电话,之后跟他们说老板娘在涿州市妇幼保健院被打了,让他们一起过去看看怎么样了。之后其和刘某丁、于某某三个人一起打车去了妇幼保健院,到那看见张某丙、张某甲等人在大厅,其没有看见老板娘,他们在大厅待了大概二十分钟,张某丙就让他们汽修厂的先回去上班了。17、刘某丁的证言,证言内容与徐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18、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中午11时30分许,其去涿州市妇幼保健院买节育环,妇科门诊办公室那个女医生说节育环不外卖,其找了熟人给那个女医生打电话,她不接电话。后来其决定就在妇幼保健院做手术,其让那个女医生给其开单子,那个女医生就说下班了让其下午二点再来,其跟她说了半天她就是不给开,之后其和那个女大夫就吵了起来,其指着她说:“我不走,你也别走。”那女大夫就伸手挡其的手,其二人就互相抓起来了,有两个女的抱着其,好像是其的手抓着她嘴了,她就咬了其左手大拇指。这时其已经被拉到了门外,她们把门关上了,其就用脚把门踹开了,其二人又吵吵起来,吵了几句其就从屋里出来了,其给其丈夫单某打电话说其在妇幼保健院被人打了。过了一会儿来了两三名男子,他们叫了其一声嫂子就去那女医生的屋里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到了,警察到了之后说让其先去看病,又过了一会儿其大哥高某甲和张某乙就到了,警察重复说先让其去看病,其就去医院看病了,后面的事其就不知道了。19、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涿州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职员,2013年10月31日12点左右,其看到医院妇科门诊前围着很多人,听说是一名女患者和王某丙打架着,其看到那名女患者的一只手的大拇指和脸上都有血,还有警察在屋里了解情况,后来警察出来了,其就进去看王某丙,其看到王某丙的鼻子是青的,嘴唇也破了,头发和衣服都很乱。这时突然从外面冲进来五六个小伙子,其医院的刘某丙就在门口拦着,他们就把刘某丙拽出去了,其拦着其中一名男子,这名男子推了其肩膀一下,抓着其肩膀,还有三名男子对刘某丙拳打脚踢,把刘某丙打倒在地上,警察拦着他们,但是他们人太多拦不住,后来大家把他们拉开了,其就退回屋里了。其退回屋里后看见王某丙躺在地上,一名男子正在打王某丙,打完就从另一侧的门出去了,这名男子是怎么进去的其不清楚。20、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中午12时许,院长跟其说有人在王院长(王某丙)那闹事,让其过去看看,其就让刘某丙先过去了。之后其听阎某某说楼下打起来了,其和阎某某就去楼下王院长那屋看看怎么回事,看到有三个警察在门口站着,还有十多个小伙子也在门口那站着,其进屋看见刘某丙身上有好多脚印,脖子上有红印,其问怎么回事,这时听见外面有人说是谁打他儿媳妇了,其就出去了,看见一个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在大厅喊还往屋里冲,警察就拦着他,当时刘某丙和阎某某也在门口站着,就有四五个小伙子打刘某丙,警察就拦着,阎某某也拦着,刘某丙就蹲在地上了,还有个男的揪着阎某某想打他,警察说你们怎么谁都打啊,那个男的就放开阎某某了。其再往屋里看的时候,王院长已经不在屋里了,其就到大厅了,在大厅的时候听见有人喊王院长又被人打了,其从王院长那屋推里面的门没推开,就从大厅往专家门诊那屋去了,快到专家门诊那屋的时候,看见有三四个小伙子从那屋出来了。后来其看到王院长、陈某某等人在专家门诊那屋,其就给王院长的家人打电话,打完其就出去了,出去之后看到大厅门口那有四五个人坐在椅子上堵着门。21、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快中午了,其和王某丙在涿州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接诊室里值班,这时进来一名年轻的女子直接走到王某丙那边说想买个避孕环,王某丙说医院有规定环不能外卖,可以在这上,这个女子就对王某丙说不想在这上,买一个让徐某乙给她上去,王某丙还是坚持说不能外卖。之后其这边来了一位女患者,其和这位患者交谈。那名年轻女子就和王某丙嚷起来了,之后那名年轻女子和王某丙就互相抓着,其和那名女患者就都站起来在她俩之间拉着,把她俩拉开之后,其看到那名女子的脸部被抓流血了,王某丙的嘴角有点血,脖子上有点红。之后那名女子就站在接诊室门口打电话,王某丙就把接诊室的门关上了,王某丙先给徐某乙打了电话,接着又打了110报警。之后那名女子就把接诊室的门踹开了,踹开之后,那女子也没进接诊室,其赶紧去里面的专家门诊打电话找几个男的,怕对方有人来,但没找到。其回到接诊室之后,当时有一个保安和医院办公室的刘某丙站在门口,王某丙让其去和院长说一声,其就又去专家门诊打电话了,正在打电话的时候,听见接诊室那屋有动静,等其过去的时候,看见刘某丙脖子上有抓痕,腹部有个脚印,王某丙表情挺痛苦的。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其就又去专家门诊那屋了,随后王某丙也过来了,其和王某丙就用椅子顶住专家门诊的门,后来有人推专家门诊的门,其二人没顶住,当时进来三个二十多岁的男子,什么话也没说,有一个男子上来踹了王某丙一脚,随后那三个男子就从专家门诊那屋的门出去了,其他的其记不清楚了。22、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以前是涿州市妇幼保健院的保安,2013年10月31日11时许,其在涿州市妇幼保健院东侧的保卫科里上班,有人说一楼大厅妇科接诊室有人骂街,其过去后看到一个穿着黄色衣服的女子和医院的王院长在吵架,中间还有一名大夫在进行劝解,那女子的手部和脸部都受伤了。之后女患者就在接诊室门口开始打电话,大概意思是赶紧过来,她挨打了。大概过了十多分钟,来了三名男子,他们和那女子说了几句话,就往接诊室去了,那个女子指了一下王院长,说就是她,那三个男子就往里冲,其站在门口就抱住了一个上身穿灰色上衣,下身穿红色裤子的男子,另两名男子就用手打王院长的头部和上半身。随后又来了几名男子,这时医院的刘某丙也在接诊室门口,警察也到了,那几名男子又往里冲,其和刘某丙还有警察就拦着他们,双方推搡的时候,刘某丙倒在地上了,等把他们拉开之后,这些人又回到了大厅。23、王某己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某丙是老乡,平时其称呼王某丙大姐。2013年10月31日王某丙的丈夫刘兴栋给其打电话问其认不认识张某丙,其说认识,刘兴栋说张某丙带着人在妇幼保健院把王某丙给打了,让其跟张某丙说一声。其就给张某丙打电话,对张某丙说王某丙是其的老乡,有事协商解决,别打架。其打电话时是那天中午12点多。24、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以前在涿州市妇幼保健院上班,其以前和高某乙说过其之前在涿州市妇幼保健院上班的时候,环可以外卖。2013年10月31日中午11点43分,其接过高某乙打来的电话,说她去妇幼保健院买环的事,其给王某丙打电话没人接,后来高某乙说让其别打了,她就在那上了。12时51分,其给高某乙打电话问她手术做没做,高某乙说她被打了。25、尤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上午11时许,其到涿州市妇幼保健院就诊,陈大夫给其开了单子去做检查,过了十多分钟,其到妇科门诊找陈大夫看结果,等其回到妇科门诊室的时候,屋里有一名女子正在和王大夫说话,其当时背对着她俩让陈大夫给其看化验单,正看的时候,其听见王大夫和那名女子吵起来了,随后她俩就打起来了。其和陈大夫都站起来,王大夫抓着那名女子,那名女子也抓着王大夫,其去拉王大夫,陈大夫就赶紧去拉那名女子,把她俩拉开之后,其看到那名女子的面部被抓伤了,这时候王大夫拿起座机打电话说:“你怎么介绍这样的人来,蛮不讲理,我们这的环儿不外卖,你不知道啊。”同时那名女子走到门诊室的套间内用手机好像是给她丈夫打电话说让他赶紧过来,她的手咬伤了。后来其去拿药了,其拿了药回去找陈大夫时,陈大夫没在妇科门诊里,刚才打架的那名女子就站在门诊门口,其看到地上有碎木屑和掉下来的门口,其就走了。26、刘某戊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高某甲、张某甲、王某甲,2014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甲给其打电话说他要和张某甲、高某甲三个人到其这玩,后来他们三个人住在了密云县东方永利宫会馆,其不知道他们三个是网上通缉的在逃人员。27、靳某某、黄某、杨某乙、吕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在涿州市妇幼保健院出警的经过。他们到达妇幼保健院时看到一楼妇科门诊的门框已经坏了,有个女的手指头流血了,门诊室里的医生脖子上有一道划痕,后来有三个小伙子骂骂咧咧想冲进屋,被他们拦住了,之后又来了一名男子大声嚷谁打他儿媳妇了,他们上前阻拦,这名男子就要找院长说理去,然后又陆陆续续来了五六名男子,把大厅的门用椅子堵住了。经过劝说,后来把堵门的椅子拉开了。这时有一名男子站在妇科门诊室和那几名男子撕扯在一起,被拉开后,那几名男子继续要往里冲,冲进去两三个人,杨某乙赶紧追他们,其他民警继续在门口挡着其他人,追到最西面的屋子看到有一名男子拿起血压计想砸那名妇科诊室的医生,杨某乙赶紧把血压计抢过来了,冲进屋里的人就从最西面的门出去了。后来经过劝说,双方都去看病了。28、辨认笔录,证实王某丙通过对几组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张某丙)就是穿中山装的男子,王某丙未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刘某甲、高某甲、孟某某、王某甲、张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通过对几组不同男性的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未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王某甲、孟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刘某甲、高某甲。29、妇幼保健院照片、视听资料一盘,证实妇幼保健院一楼大厅的情况。30、河北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公(涿)(法医)字(2014)05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公(涿)鉴(法医)字(2014)07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经鉴定,王某丙、刘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1、涿州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关于2013年10月31日妇科门诊打架事件说明材料,证实该事件造成医务人员心理上一度不安,严重干扰了正常办公秩序。32、出警经过,证实2013年10月31日上午11时45分许,涿州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后到涿州市妇幼保健院处警的情况。33、涿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因本案分别于2013年11月4日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情况。34、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乙于2014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7日临时寄押于通州区看守所。3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6、办案说明,证实该案笔录中刘某戊与刘某己系同一人,高某乙与高某丙是同一人,张某乙与张某丁系同一人。37、调解协议书、收条、说明书、刑事谅解书,证实高某乙、高某甲等人一次性赔偿王某丙人民币30万元、高某乙方主动赔偿涿州市妇幼保健院损失费用77227.55元、高某甲作为代表给予刘某丙经济补偿款5000元,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四、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五、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