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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亚芳与深圳市美力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亚芳,深圳市美力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周亚芳,女,汉族,1990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力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陈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福劳人仲案(2014)1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力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亚芳201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500元;二、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力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亚芳2013年11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力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亚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力特运动用品有限���司支付未履行工资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美力特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000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