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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介良与程求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958号原告朱介良,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求凤,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程小凤,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介良诉被告程求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介良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朱介良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介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免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介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季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