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唐某犯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唐某
案由
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成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性别:××,××族,河北省成安县西乡义村人,农民,住河北省成安县。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某某,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性别:××,××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农民,住河北省成安县。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伪证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唐某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3日17时许,交通肇事者李某丁无证驾驶自家的冀D×××××号小型轿车带着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和唐某去串亲戚,行驶至曹前线南鱼口村北路段时,与史某驾驶的电动汽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史某死亡、刘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唐某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称,发生事故时是李某丁姑父张某开的车,李某丁不是肇事司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唐某故意隐瞒和捏造事故真相,未能如实反映事故原因和肇事司机姓名,作伪证致使假肇事司机张某冒名顶替,真正肇事司机李某丁逃避法律追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案卷复印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本案犯罪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以伪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内容供认不讳。辩护人王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伪证罪,是否构成其他犯罪请法院依法查明,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则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甲能积极赔偿受害人,且认罪态度好。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唐某乘坐李某丁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在曹前线南鱼口村北路段,与史某驾驶载乘刘某乙的小型电动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史某死亡,刘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此后被告人李某甲、唐某与同案犯张某为了使肇事司机李某丁免受法律追究,三人通谋由张某冒名顶替肇事司机李某丁,被告人李某甲、唐某证明事故发生时是同案犯张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造成司法机关未能将真实的肇事司机抓获归案的后果。被告人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成安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死者2万元、伤者1.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收款收据、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唐某的询问笔录。2、证人刘某乙证言,2014年6月13日17时许,其乘坐史某驾驶的四轮电动汽车从连送村史某哥哥家回西马堤村,当沿着曹前由南向北在马路某行驶,行驶至南鱼口村北路段,其当时在电动汽车后面坐着,当时什么情况其也不知道,后来就到成安县医院了。3、证人李某丁证言,2014年6月底的一天17时许,其驾驶冀D×××××牌照小轿车载乘李某甲与唐某去成安县徐村串亲戚。当其驾驶该汽车沿曹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鱼口村路段时,其前方有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其就开车从左面超车,还没有超过去就从南边过来一辆红色的电动汽车,其就赶紧刹车,没有刹住。当时其听到一声响,那辆电动汽车就被其驾驶的汽车撞到路西侧了。其下车后见到路某的渠沟里里躺着一个60岁左右的男子,电动汽车的驾驶员位置坐着一个60岁左右的女子,其就让唐某打120,当时还有一个男子在路边,其就让这名男子对120急救的人说了事故地点,然后其又给其姑父张某打了电话,告诉张某其出车祸了。打完电话后120已经把老太太拉走了。张某到现场后问其人有没有事,其称老头没事,老太太昏迷了。张某又说,你快结婚了,你别吭声。后来交警队的民警过来了,张某一直在那给人家说,说的什么其也不知道。当时老太太被120拉走的时候,李某甲坐着120一起往县医院了。到县医院老太太没有抢救过来死了。李某甲在县医院给其打电话说的老太太死了。4、证人李某戊证言,2014年6月13日16时许,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南鱼口村时,见到了本次涉案事故的发生情况。当时小轿车上下来三个人,两男一女,其走过去查看情况,有个男的正在打电话报警,其对那男子说所拨打的电话不对,应该打7210120,并问三人是否有驾驶证,有一个女子称三人均没有驾驶证,那女的说是打电话报警的男子开的车。其确定当时从车上下来的三个人当中没有张某。5、同案犯张某供述,2014年6月13日17时许其内侄子李明明给其打电话说,姑父,李某丁开车出事了,撞了人。其打电话问李某丁在哪里出的事,李某丁说在往临漳走的路上出的事。撞得挺狠的,你快来吧。其开着车从光明苑出来,沿着往临漳走的路一直找,开了约十分钟,见到有很多人在路上围着。其把车停在西边,见到孩子舅李某的车头朝北停在路西边,车头左边撞烂了。路的东边停着一辆红色的老年代步四轮电动车,前脸撞烂了,玻璃也都碎了。其和李某丙在路东侧的水渠沟里边找到李某丁和唐某,我俩下去后就问什么情况。唐某在打120急救电话,其又问出事时谁开的车,李某丁说是自己开的车。其就对李某丁说再有人问是谁开的车,你就说是我开着车,后来其又问伤者怎么样了,被撞的那个老头喊疼,120车来之后其与唐某、李某丁、交警队的人把老头送到了120车上,听120车上的人说刚才拉走的那个老婆死了。交警队的人问谁是司机,其就自称是司机,后来被交警队的人带走了。当晚,其在事故科给李某丁发了短信,问清了死者的样子,穿什么衣服,目的是在交警队问其时好回答。交警队问罢其后,第二天就被拘留了。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上次说的不是实话,2014年6月13日发生车祸那天是李某丁开的车,不是张某开的车。2014年6月13日16时许,其与丈夫唐某乘坐李某丁驾驶的冀D×××××牌照小型轿车去串亲戚。当日17时许,该汽车沿曹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鱼口村北路段,其当时在副驾驶后面坐着玩手机,突然听到扑通一声响,该车与一辆红色小型电动汽车相撞了。三人遂都下了车,其见到电动车里有个老太太在驾驶座上坐着,路某的沟里躺着一个老头,三人赶紧救人,把老太太从车上抬下来,李某丁和唐某都打120急救电话,时间不长,120的车来了以后,先把老太太抬到救护车上了,其就往县医院了,老太太没有抢救过来就死了。后来其在县医院门口坐着的时候,李某丁的母亲王某打来电话说,交警队问你的时候,你就说是李某丁的姑父张某开的车。后来其到交警队录口供时,就说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张某开的车。后来其又听唐某说,张某也让其对交警队的说,事故发生时是张某开的车。7、被告人唐某供述,其是到成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的,是因为2014年6月13日在曹前线发生车祸的事。2014年6月13日16时许,其妻子李某甲和其一起乘坐李某丁驾驶的冀D×××××牌照小轿车去成安县辛义乡东郭庄村串亲戚。当沿曹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鱼口村北路段时,其当时在副驾驶位置上坐着,由于晕车就一直低着头没往前看。突然听到咣当一声,其乘坐的车与一辆红色小型电动汽车撞了。其与李某甲、李某丁都下了车,其见到电动汽车里面有个老太太在驾驶座上坐着,路某的沟里躺着一个老头,三人遂想法救人,并把老太太从车上抬下,其随即打了120急救电话。时间不长120救护车来了先把老太太抬到救护车上,李某甲坐着120陪老太太往县医院了。过了一会李某丁的姑父张某来了,张某问其有无驾驶证,其称没有。张某就说,李某丁快要结婚了,一会儿交警队过来问,你就说是我开的车。其到事故科录口供时说事故发生时是张某开的车。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词,意图隐匿罪证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本案证据相悖不予采信。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发现,被告人李某甲并非在一般的排查过程中主动交待的犯罪事实,而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之后如实供述的,故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唐某能主动到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被告人唐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靳文强审 判 员 何亚楠人民陪审员 王晓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