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68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29日,住邓州市。被告:丁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与被告丁某某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