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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68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29日,住邓州市。被告:丁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与被告丁某某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