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9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大丰宏利达抛丸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逄淑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宏利达抛丸设备有限公司,逄淑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9288号原告:大丰宏利达抛丸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叶。委托代理人:施兆祥。被告:逄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宏利达抛丸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逄淑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丰宏利达抛丸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逄淑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宗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