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崔玉花诉被告康安平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花,康安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776号原告崔玉花,女,193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康贵平,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原告崔玉花之子。被告康安平,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花诉被告康安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玉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崔玉花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