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英与被告被告公主岭市汉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英,公主岭市汉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公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孟庆英,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邹璋宁,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主岭市汉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光,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春,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英诉被告被告公主岭市汉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审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承担4900元。审 判 长 王 侠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