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商水县。被告范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洪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新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