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刚与被告赵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刚,赵胜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王树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县。被告赵胜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刚与被告赵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江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