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刚与被告赵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刚,赵胜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王树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县。被告赵胜利,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刚与被告赵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江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