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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彭明臣与 颜松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臣,颜松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161号原告:彭明臣,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颜松领,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臣诉被告颜松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明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彭明臣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