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彭明臣与 颜松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臣,颜松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161号原告:彭明臣,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颜松领,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明臣诉被告颜松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明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彭明臣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