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隋海鹏诉被告徐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海鹏,徐兴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隋海鹏,男,汉族。被告徐兴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海鹏诉被告徐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庄武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