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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隋海鹏诉被告徐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海鹏,徐兴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隋海鹏,男,汉族。被告徐兴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海鹏诉被告徐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庄武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