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嘉华耐火材料集团新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嘉华耐火材料集团新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新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口。法定代表人:薛灵贤,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嘉华耐火材料集团新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万山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少华,该单位总经理。新安县人民法院(2012)新五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嘉华耐火材料集团新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有面积约23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嘉华耐火材料集团新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面积约23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江平审 判 员 吕红营审 判 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