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20号。法定代表人高凤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芳,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1302。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被告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九层。法定代表人沈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弘泽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勘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