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施立平与黄雪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立平,黄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施立平。被执行人黄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雪梅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雪梅的银行存款18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新宇 百度搜索“”